呼伦贝尔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介绍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TUhjnbcbe - 2020/12/7 11:43:00
北京哪家白癜风医院好 http://m.39.net/news/ylzx/bjzkhbzy/
《呼伦贝尔市人民*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年9月5日呼伦贝尔市人民*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姜宏年9月22日《呼伦贝尔市人民*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呼伦贝尔市人民*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建设法治*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法定权限内拟定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府规章,是指市人民*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人民*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市人民*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就下列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行*区域的具体管理事项,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府规章的事项。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府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第五条市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草案审查工作。各旗(市、区)人民*府和市人民*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府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四)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七)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第七条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没有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市人民*府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制定*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条*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第十一条市人民*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旗(市、区)人民*府、市人民*府部门、有关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市人民*府门户网站、司法行*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立法计划项目建议采纳情况。第十二条旗(市、区)人民*府、市人民*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申请立项。第十三条报请地方性法规、*府规章立项,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立法资料;(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四)建议审议的时间。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论证会、听证会报告。第十四条拟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地方性法规或者*府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管理实际需要;(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府规章;(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可行、合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一)超越立法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策的;(二)大量重复上位法条文,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对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六)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府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七)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府规章解决的情形。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建议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由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拟定,经市人民*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应当对制定*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市人民*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市人民*府常务会议决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还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起草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由申请立项的部门或者单位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市人民*府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涉及重要行*管理或者综合性较强的项目,可以由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组织起草。旗(市、区)人民*府申请立项的,由旗(市、区)人民*府组织起草。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九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涉及市人民*府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机构或者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一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
1
查看完整版本: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